年前收到章教授邀請撰寫有關著作權的文章,其實滿猶豫的,因為我從業雖接近三十年,但對於著作權法律相關知識並未到爐火純青的地步。但後來轉念一想,既然我從業三十年,擔任過企畫編輯、業務、總編輯、電子書平台的營運總監,何不把多年來碰到的案例與大家分享?這些實際發生的狀況有作者與出版社、作者之間、作者與版權代理公司、譯者與出版社、譯者與作者、電子書平台與出版社跟作者之間的糾紛。我從業生涯所遇狀況應該會比其他人豐富一點,所以下面就作者會碰到的問題,從紙本書、電子書出版衍生的權利及爭議案例跟大家分享。
首先有關紙本書的狀況,記得我是1994年進入出版業,在那個年代出版業是很風光的產業,出版社出書都非常謹慎,台灣一年出版的書籍不過二~三萬種,幾乎每一本書賣上千本是基本門檻。當時有些國家尚未與台灣達成著作權保護的共識,因此我記得發生不少書內文是國外內容,但作者是台灣人的現象。當時不論是出版社、作者、消費者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觀念比起現在實在薄弱許多,連高知識水平的大學教授亦然。我就曾發現甲教授抄襲國外教科書翻譯成中文,乙教授又抄襲甲教授的書,結果乙教授因為內容錯誤太多被學生檢舉到學校,而甲教授依然將他的書賣往全台的怪現象。而出版業經過那些年的沉澱,所建立出與作者合作的模式目前仍沿用中;除了內容應用之外,商業模式其實差距不大,如下:
一、由作者出資出版
首先是由作者自己編輯、自己印刷的模式,這模式有兩種狀況的差別:一個是掛出版社的名稱,版權頁、書號由出版社代為申請;一個是書號由作者自己申請。後者不會出現出版社名稱,會直接掛作者名為出版社,目前由作者自己編印交給出版社經銷的書市面上已經非常少見。這模式會越來越少,是因為出版市況不好,且帳款結算跟退書時有爭議,少數則因為掛名出版社發生財務危機,作者遭受波及。而這樣的經銷模式,逐漸因為稿量太大,出版社無法負荷而慢慢退出台灣市場。
取而代之的變形模式就是作者自費出版,各個領域都有相關的出版社提供協助,例如專業書籍的翰蘆圖書、文學類的秀威、大眾類的白象等。這一類的書籍出版就是由作者出資,出版社依照作者意願出版。出版社把作者當成消費者及合作者,與傳統出版把作者當成合作者不太相同。作者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作者出資後可以拿回多少本書?通路有哪些是必須曝光的?曾有作者花錢出版後,到誠品書局看不到自己的書,憤而到出版社抗議,可是合約只有載明公開發行,殊不知在網路書店也算是公開發行。若作者有這樣的疑慮,可以在合約要求載明哪些通路是必須上架的,通常雙方協調後出版社會給作者合理的建議。作者在合約上也須注意退書處理、書籍財產歸屬問題、通路銷售分成、作者是否有主動解約的權利。
曾發生這樣的案例:作者自費出版的書籍暢銷後,某出版集團因他的能見度找他出書,檢視合約時,發現他跟原出版社的合約是「作者在合約期間內不得出版類似或相關的書籍,解約需經出版社同意」。其實對自費出版而言,這部分是可以協調的,且出版社大多能接受,因為出版社並未承擔太多的經濟風險。相同的狀況還有合約的有效期限,沒有期限的合約就像自己把自己寫作生涯賣了;若作者不想把自己給賣了,可以注意合約有效時間。另外,作者也可在出版時與出版社簽訂提前解約庫存買回的條款,或解約時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對許多投稿無門的作者而言,自費出版雖是一個容易出書的管道,但大部分的風險將由作者自行承擔。
二、由出版社出資的出版品
這是出版模式的「經典款」,出版社會依市場判斷,對作者提出不同版本的出版合約。買斷出版權,即為在一九九○年代之前,出版社比較少、作者也比較少的狀況下,出版社希望獲得較高利益,故提供比較豐厚的稿酬,一次買斷作者的智慧財產權。而當年出版的這些書,隨著時代推移、書的形態越來越多元,常衍生許多爭議,容我在後面有關出版的其他權利一一說明。被買斷的書,作者會碰到什麼問題呢?其中最常見的是早年有口頭協議,但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的狀況。例如我就曾處理過某知名學者因為沒有書面
合約,在作者過世後,後代追償版稅的狀況;而出版社因為沒有合約佐證,也只能認賠。其實早年成立的出版社,對於作者的態度都是很寬容的;畢竟大家都是文人也有一定社會基礎,事情通常不會鬧大,出版社也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處理。
目前大部分出版社與作者的合作都是以給付版稅為主流,雙方在一定年限期間合作,此外也有一些變形的合約出現。常見的有出版社預付一筆金額不高不可返還的簽約金,一般也稱之為預付款,這部分就是如果出版社在合約期限內該給付的版稅未超過預付款,出版社也不得要求作者返回退款,反之,由於是預付款,出版社可以扣除支付版稅的金額給付作者。另一個變形就是一部分買斷、一部分版稅的形態,出版社支付比較高的款項給作者,版稅率大部分都很低,目的就是希望作者參與銷售,讓書可以賣好一點;關於這類型,我所簽過的約是沒有合作年限的。而在版稅的稅率部分,作者要注意的是,版稅是依定價還是售價的百分比給付版稅,比較多的出版社會採售價,但還是有少數的出版社為了爭取作者,會依售價給了很高的版稅率,但結算時就是雙方爭議的開始。今日,作者與出版社的關係已是互賴關係,也算合作夥伴,雙方多一點信任與包容,才可能讓作者出版的書籍獲得最佳利益。這些年電子書發展蓬勃,作者對於電子書也越來越重視,但許多出版社與作者對電子書的商業模式、權利義務仍一知半解。不管紙本書或電子書,販售的都是知識內容的文化產業,但兩者的商業模式有明顯差異。因為出版社必須依附在電子書平台上銷售,出版社無法自行銷售DRM(此處指加密的電子書),消費者也不能銷售二手書(在網路上看到銷售無DRM的電子書99%都是盜版)。電子書銷售的模式有買斷與租書、飽讀(訂閱制),還有按次計費等模式,而不管哪個模式,依客戶別都會再細分機構用戶與個人用戶。買斷制就跟紙本書一樣,出版社與電子書平台在合約時限內賣出的書,消費者擁有這本書的所有權,跟紙本書的銷售模式並無不同。就曾有作者認為自己與出版社合約已經過期了,圖書館為什麼還可以借閱?而將出版社與電子書平台告上法院,最後敗訴。法官的理由與前面紙本書所說的見解相同,圖書館一次支付買斷費用,等於有這本書的權利。有學者就提出,電子書消費者其實只有買到使用權並未買到所有權;亞馬遜就曾發生過直接在系統上刪除消費者購買書籍的爭議。但未來若有NFT發行的電子書就會是另外的狀況了。而作者與出版社簽訂的電子書合約,大都是依附在紙本書合約下,需注意的是,電子書版稅的計算方式與紙本書不一樣,電子書是以售價乘以版稅率計算版稅。
另外我在實務常見的問題是,出版社與作者簽了電子書合約卻遲遲沒做電子書,作者希望與平台直接往來,這樣其實是不行的—作者的稿件經出版社處理過,出版社有部分權利。還需注意的是,作者在電子書簽約時要注意語種問題,有些電子書平台提供簡繁字體互換,這部分都是灰色地帶,還有就是TTS(即為語音合成,將人類語音用人工的方式把文字讀出來)也是灰色地帶。這些權益若在作者與出版社或出版社與電子書平台的合約中未釐清,會影響到作者在內容上面的其他收益。若電子書可以轉換成簡體,那簡體字的版權還要銷售嗎?可能有人看到這,會問到底電子書與紙本書可不可以分開簽約?答案是可以的,只要作者在合約上限定清楚即可。
在十多年前,出版社與作者簽的約很多是不含電子書的,包含翻譯書(不管是歐美日或中國大陸),就算在今天,仍有些出版社不了解狀況。我們公司曾發生過,自大陸引進的電子書轉成繁體,卻被台灣出版社來電說紙本書是他們引進的,我們侵犯了他們的權益,後來證明其當初簽約時並未包含電子書版權。後來我們也沒追究,雙方出版社反而成了好朋友。也有台灣出版社未注意與大陸簽的電子書合約沒限制語種與地區,反遭大陸出版社轉授權文化公司,輾轉幾手後又授權台灣出版社繁體版電子書,雖然台灣出版電子書的公司有合法文件,但基於情理法的原則,一般出版社都會尊重原出版社而下架處理。以上狀況,如果在簽訂合約時大家多看清楚,或多求證就不致發生。
三、出版品的衍生性權益
作者寫完一本書後可能產生的收益,現代科技的運用形式與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都要考慮到,常見的有版權交易、戲劇的改編權、為銷售目的而有的書摘、知識服務系統、這兩年流行的聽書,以及前面所說的用NFT發行的電子書。這些狀況都是以前紙本思維的作者或出版社想像不到的。而在我從業近三十年的經驗裡,衍生權利最易出狀況的是版權貿易,不管是買版權或賣版權皆然。通常跟出版社或版權代理公司往來問題會較小,因作者對被授權方較陌生,由當地的版代公司或出版社與作者溝通會順利些。例如前些天輿論所議論,麥田出版的《激辣中國》一書,作者認為台灣出版社將「大陸」改成「中國」是竄改原著作或改變書名,是不尊重作者。就實務經驗來說,被授權方在合約上都會加註一條「被授權方可以依照當地法規、風俗民情或慣用意思表達,修改原作或書名」,但修改完成後、付印之前需將稿件由授權方做最後審閱。網友一面倒批評出版社,都只是在自己的觀點上加以評論,出版社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另外實務經驗也常碰到,作者授權繞過原出版社,在原出版社授權後,作者也私自授權出去了。去年就實際發生國外著作同時授權台灣兩家出版社翻譯,後來還同時上架繁體字版,最後是台灣雙方出版社各讓一步,否則原作者在法律上是要負擔兩家出版社及國外原出版社或版權代理公司損失的。而在聽書或戲劇改編的部分,最近出版社的合約都會包含這些權利。
文末要提醒的是,作者在行使各項權益時,合約很重要、慎選出版社很重要,跟原出版社溝通,無論是出版紙本書或電子書的相關權益也很重要。最常碰到的是,作者問了一堆不該問的人、自己解釋法律,將自己逼入困境。其實我從事出版業將近三十年間,絕大部分出版社都是站在與作者雙贏的角度,去經營作者的出版品。出版社的從業人員大都能依循情理法的順序,若在合約時間內,好好溝通、信任你所交付出版任務的出版社,相信你的書籍會像把自家的小孩送到學校一樣,沒有老師會惡意對待的。